案例:《已虚开通知单》未“外部化”的不具有

2025-04-23 19:34 进出口贸易动态 | Company News 阅读:

  第三人江苏省宝应县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以下简称宝应国税稽察局)于2016年11月向市张店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以下简称张店国税稽察局)发出《协查函》《案件协查根基环境表》《已虚开通知单》、510张发票的明细单等文书材料,此中《协查函》次要是就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涉嫌虚开公用发票实施犯为请求张店国税稽察局开展协查取证工做;《已虚开通知单》内容为:“经查证,现将已虚开的发票510份、涉案发票开票金额人平易近币49916528。47元(币种下同)、税额8485810。67元、价税合计58402339。14元奉告你局,请按相关处置,并将相关环境及税务处置成果反馈我局。”另附发票明细清单。张店国税稽察局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税务稽察立案审批表》中载明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并于同日向查抄科下发《税务稽察使命通知书》,决定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进行查抄;于同日制做《税务稽察项目书》,阐发看法栏载明“可能存正在少缴”;同日向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出具《税务查抄通知书》《扣问通知书》,拟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代表人、会计出纳、营业员、仓库保管员进行扣问;并于2016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6日现实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会计沈某、营业员刘某、司理范某某各做《扣问》1份;于2017年1月6日制做《税务稽察工做草稿(一)》,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2016年1-3月的应交税费、进项税、凭证号码、抵票进项税、银行存款、借方金额做了记录;于2017年1月7日制做《税务稽察工做草稿(二)》,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案涉510份发票涉及金额、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额等进行了阐述,并对颠末查看账簿记录、扣问代表人、会计、营业员后的环境亦做了阐述;于2017年8月31日制做《税务稽察审理演讲》,“审理看法”部门就“查抄人员查明的现实及相关”、“审理认定的现实及相关”做了细致阐述;于2017年9月4日向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做出张国税稽处[2017]41号《税务处置决定书》,决定逃缴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已抵扣的税款8485810。67元,同时根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按日加收畅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畅纳金。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收到上述《税务处置决定书》后,于2017年9月30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国度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应国税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上述《已虚开通知单》。宝应国税局于2017年10月12日做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向张店国税稽察局发出的《已虚开通知单》,系被申请人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办理法子(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之向张店国税稽察局发出的系统内部协查消息。该协查消息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法则》(国度税务总局令21号)第十四条的复议受案范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法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不服宝应国税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告状讼。江苏省高邮市于2018年4月26日做出(2017)苏1084行初123号行政判决:驳回被告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令效力。本案争议核心为宝应国税稽察局做出的《已虚开通知单》有无发生外部法令效力,即有无“外部化”。第一,《已虚开通知单》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办理法子(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已确定虚开辟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该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虚开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并正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伴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消息办理系统倡议已确定虚开辟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该当正在发送委托协查消息后5个工做日内寄送《已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材料。”按照上述条目,从文书类型的角度看,《已虚开通知单》属于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文件,仅供税务机关内部利用,并不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并不发生间接影响。受托方税务稽察局正在收到《已虚开通知单》后对下逛企业展开查询拜访,以查询拜访下逛企业能否存正在税收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已虚开通知单》仅做为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公函,是委托案件协查的内部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准绳上不属于的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或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即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性。第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正在特定前提下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性。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是指内部行政行为做出的本意是不合错误外发生法令效力,但其实施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了现实影响,其效力超出了机关内部的范畴。内部行政行为不成复议或诉讼,理论上的主要根据之一即内部行政行为并未对外发生法令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现实权利没有发生现实影响。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即内部行政行为对外被付诸实施、对行政相对利权利发生了现实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就会发生法令性质的改变,改变为可复议或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或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第三,即内部行政行为并未“外部化”。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办理法子(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受托方该当按照《税务稽察工做规程》相关立案查抄:(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虚开通知单》的。”本案中,下逛张店国税稽察局收到上逛宝应国税稽察局发出的《协查函》《已虚开通知单》等文书材料后,按照上述进行立案查抄,立案查抄之初仅认定被告“涉嫌税收违法”“可能存正在少缴”,后经查抄,即查看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账簿记录、扣问该该公司会计沈某、营业员刘某、司理范某某等,并按照案涉510张发票的明细单、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买卖明细报表等,经审理,最终做出《税务处置决定书》,认定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存正在违法现实,少缴进项税额8485810。67元,并决定予以逃缴。综上,可知张店国税稽察局仅将宝应国税稽察局做出的《已虚开通知单》做为线索,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开展立案查抄,然后按照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的税务违法环境做出的处置,而非间接根据《已虚开通知单》向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做出的《税务处置决定书》,即《已虚开通知单》并未对某工程手艺无限公司权利发生现实影响。换言之,张店国税稽察局并非间接将《已虚开通知单》对外付诸实施、现实影响相对利权利。故《已虚开通知单》并未由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为外部行政行为。综上,案涉《已虚开通知单》做为税务机关内部文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正在本案中并未因张店国税稽察局做出的《税务处置决定书》而发生外部法令效力,便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性,故被告宝应国税局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妥。行政机关之间委托案件协查的内部通知、所附线索材料,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并不发生现实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最高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注释》(法释〔2018〕1号)第1条第2款第5项一审:江苏省 高邮市 (2017)苏1084行初123号 行政判决(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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